遠離兩種人:隱惡不悔的偽君子和誘人非義的惡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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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始覺者教法的出家修行團體中,當比丘違犯了戒律條令的時候,
覺者為了讓犯戒的比丘進行懺悔與悔過,定期每半月進行團體布薩會議,
並規定夏安居之最終日為自恣日——安居功德圓滿,
比丘眾必須舉行自恣法,即共同集合在一起,做一次非常坦誠的檢討和報告,
先自我檢討身語意三業,在結夏中是否違犯過戒律?
再請其他比丘眾舉罪,對自己修行過程中,
如果看見或者聽聞甚至懷疑是否有所違犯戒律,都可以舉報出來,
懺悔清淨,自生喜悅。
所以這一天稱之為自恣日。
而且,在戒律條文中也列舉懺悔罪、悔過罪,由此可見懺悔在覺者教團中之重要性。
由此可見,在覺者的教法中,如果修行者違反了戒律規定,
首先鼓勵犯戒者自己髮露懺悔,根據違反戒律條款的輕重作不同方式的髮露懺悔,
最輕的只要對一個比丘髮露悔過即可,嚴重的需要面對整個比丘團體髮露懺悔,
最嚴重的稱為“斷頭罪”——被直接剝奪比丘資格和身份。
如果犯戒者本人沒有意識到或者忘了自己犯了戒律,
或者犯戒者本人自知犯戒而故意隱瞞,不肯自願髮露懺悔,
在覺者的教法中,是允許其他比丘眾舉報犯戒者的。
在《雜阿含經》497經中,覺者指出,舉報他人犯戒的比丘為了令心安住,
應該具備以下五個條件,才可以舉報他人的犯戒:
是事實,並非不實;
時機場合適宜,而不是時機場合不適宜;
有助於修行的真實義利,而不是無助于修行的真實義利;
語言柔和溫軟,而不粗暴堅澀;
心懷慈悲心,而不是瞋恚心。
《雜阿含經496經》討論了犯戒比丘和舉罪比丘在面對自己髮露懺悔與被舉罪之時應該有什麼態度,如何正思維。
如果雙方都沒有正思維,沒有自我反省克制,
應當知道,他們將會長夜漫漫落入強梁心境,諍論互訟越來越多,共相違反戒律,結恨彌深,
於已生起的罪過,不能以正法與戒律終結止息。
如果雙方都有正思維與自我反省克制,應當知道,
他們就不會長夜漫漫落入強梁心境、諍論互訟越來越多、共相違犯戒律、結恨轉增,
於已生起的罪過,能以正法與戒律制止息除。
犯戒比丘應該如何正思維自我反省呢?
他應該如是思維:我不應該違犯戒律造成罪過,讓別人看到。
如果我不違犯戒律,他就不會看到。
因為他看到我違犯戒律,心生不喜嫌責,因此檢舉我了。
其他比丘聽到了,亦應當會嫌責。
所以長夜諍論互訟,強梁心態轉增,互相諍論互訟不息。
於所生起的罪過,不能以正法與戒律來制止息除。
我現在已經自知自己的問題了,好像自己補交了國稅一樣。
這就是比丘對已生起的罪過能夠自我反省觀察。
舉罪比丘應該怎樣自我反省檢察呢?
他應該如是思想:那個長老比丘違犯了戒律做了與自己身份不相符的罪過,讓我看見了。
如果他不做與身份不相符的罪過,我就不會看見。
我看見了他的罪過,心生不喜因此舉罪。
其他比丘見了,也應當心生不喜因此舉罪他。
長夜漫漫,諍論互訟越來越多不能止息,不能以正法與戒律來制止消除已生起的罪過。
我從現在開始,應當自覺去除之,好像上交了國稅一樣。
這就是舉罪比丘善於依正思維自我反省觀察。
因此,犯戒比丘與舉罪比丘,應當依正思維自我反省觀察,
不讓長夜漫漫落入強梁心態,眾比丘就不會諍論互訟不息,所起之諍,能夠以正法與戒律制止息除。
這種自我髮露懺悔與舉罪制度,對修行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沒有懺悔與舉罪,人性的墮性很難借助團體的幫助。
但是,這種懺悔與舉罪制度,必須要具備象覺者時代原始比丘團體那樣的修行團體,
否則就會失去懺悔與舉罪的積極意義,反而成為團體諍訟不息的導火索。
那麼現在的人們缺乏覺者時代原始比丘僧團這樣的修行團體,我們如何進行懺悔呢?
我們可以在佛像或者菩薩像前進行坦誠的自我髮露懺悔,
也可以在我們非常信任的德行高尚的老師面前進行懺悔(當然需要得到對方的允許),還可以面對你傷害過的人進行懺悔請求對方的諒解。
總之,我們不要故意隱藏自己做過的罪惡不願懺悔,不要讓自己成為一個偽君子。
在本經中,覺者批判了這樣兩種人:
一種是隱惡不悔的偽君子:
造作罪惡不善業,
未被人發現和知曉,
隱瞞諱莫如深、覆藏罪惡,
這種偽君子,當知是第十一種領群特。
另一種是誘人非義的惡知識:
如果有人來請教:什麼是真實的義利?
而此惡知識把沒有真實義利的東西答覆他,
顛倒是非欺騙誑惑他人,
這種惡知識,當知是第十二種領群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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